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管民初字第1966号 原告陆金峰,男,198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吕刚,男,1963年5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苏贵花,女,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金峰诉被告吕刚、苏贵花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陆金峰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金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陆金峰负担。 审 判 长 徐苗苗 人民陪审员 秦瑞华 人民陪审员 何长海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丽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