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北执字第816-1号 申请执行人王现中,男,1977年11月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 被执行人陈琪,男,1964年11月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法定代表人常家美,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人王现中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琪、河南康臣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中民一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陈琪、河南康臣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河南康臣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开发的安阳大上海国际温泉广场房产十二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河南康臣置业名下开发的位于安阳大上海国际温泉广场1号商业住宅楼1单元601室,房屋序号:370442,建筑面积:143.37平方米;安阳大上海国际温泉广场1号商业住宅楼1单元1402室,房屋序号:370482,建筑面积:109.51平方米;安阳大上海国际温泉广场1号商业住宅楼1单元1502室,房屋序号:370483,建筑面积:109.51平方米;安阳大上海国际温泉广场1号商业住宅楼1单元1602室,房屋序号:370484,建筑面积:109.51平方米;安阳大上海国际温泉广场1号商业住宅楼1单元1801室,房屋序号:370459,建筑面积:143.37平方米;安阳大上海国际温泉广场1号商业住宅楼1单元1901室,房屋序号:370460,建筑面积:109.51平方米;安阳大上海国际温泉广场1号商业住宅楼1单元1902室,房屋序号:370487,建筑面积:109.51平方米;安阳大上海国际温泉广场1号商业住宅楼1单元2102室,房屋序号:370489,建筑面积:109.51平方米;安阳大上海国际温泉广场1号商业住宅楼1单元2402室,房屋序号:370492,建筑面积:109.51平方米;安阳大上海国际温泉广场1号商业住宅楼1单元2501室,房屋序号:370466,建筑面积:142.55平方米;安阳大上海国际温泉广场1号商业住宅楼1单元2502室,房屋序号:370493,建筑面积:109.51平方米;安阳大上海国际温泉广场1号商业住宅楼1单元2503室,房屋序号:370517,建筑面积:125.37平方米,共十二套房产。 二、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准买卖、毁损、转让或用于抵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继霞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