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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丽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株洲市炎陵县分公司、山东东方路桥建设总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1
摘要: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炎法执字第200号 申请执行人李丽花,女,196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株洲市炎陵县分公司。 负责人夏文华,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东方路桥建设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方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炎法执字第200号

申请执行人李丽花,女,196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株洲市炎陵县公司。

负责人夏文华,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东方路桥建设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方瑞,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李丽花与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株洲市炎陵县公司、山东东方路桥建设总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炎法民一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株洲市炎陵县分公司、山东东方路桥建设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李丽花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李丽花与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株洲市炎陵县分公司、山东东方路桥建设总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审判员  罗剑峰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