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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克石市泰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春和贷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1
摘要: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牙执字第255号 申请执行人牙克石市泰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法定代表人韩立君,经理。 委托代理人宁宇,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王春和,男,197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牙执字第255号

申请执行牙克石市泰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法定代表人韩立君,经理。

委托代理人宁宇,该公司职工。

执行王春和,男,197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申请人牙克石市泰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呼民终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额59678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王春和无房产、无车辆登记信息、银行无存款,牙克石市泰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5)牙执字第25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立新

审判员  田尚国

审判员  孙广春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