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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洋与侯建成、毕彦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1
摘要: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金执字第74-1号 申请执行人李洋,男,197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宁夏银川市人,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执行人侯建成,男,1954年2月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退休职工,住宁夏回族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金执字第74-1号

申请执行人李洋,男,197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宁夏银川市人,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执行人侯建成,男,1954年2月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退休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执行人毕彦梅,女,196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宁夏银川市人,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金民初字第193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侯建成毕彦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侯建成、毕彦梅协助申请执行人李洋将银川市金凤区长城中路盈南家园房屋变更登记在申请执行人李洋名下,但被执行人侯建成、毕彦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

将位于银川市金凤区长城中路盈南家园房屋产权信息变更登记在申请执行人李洋名下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马君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