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北执字第377号 申请执行人豆文霞(又名豆晓丽),女,1974年4月生,汉族,无职业,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杨国红,男,1968年10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王晓晶,女,汉族,1975年11月生,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王发群,男,汉族,1957年3月生,住安阳市。 本院在执行水丽霞申请执行沈宁、王晓晶、王发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5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沈宁、王晓晶、王发群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沈宁、王晓晶、王发群于2015年9月7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沈宁、王晓晶、王发群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沈宁名下有豫EA5266号丰田牌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沈宁名下豫EA5266号丰田牌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该车辆过户、转移、年审、年检等相关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