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北执字第706号 申请执行人水丽霞,女,汉族,1984年6月生,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沈保国,男,汉族,1954年9月生,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王晓晶,女,汉族,1975年11月生,住安阳市。 本院在执行水丽霞申请执行沈保国、王晓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4)安飞证执字第183号执行证书,本院于2015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沈保国、王晓晶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沈保国、王晓晶名下银行存款15215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继霞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