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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跃生与尹振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1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北执字第699号 申请执行人邢跃生,男,1958年5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申请执行人尹振军,男,1958年11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本院在执行邢跃生申请执行尹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5年9月1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北执字第699号

申请执行人邢跃生,男,1958年5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申请执行人尹振军,男,1958年11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本院在执行邢跃生申请执行尹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5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尹振军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尹振军于2015年9月7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尹振军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尹振军名下有豫EYY116号丰田牌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尹振军名下豫EYY116号丰田牌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该车辆过户、转移、年审、年检等相关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