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管民二初字第1973号 法定代表人赵军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狄恩鸿,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静,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振松,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振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苗苗 人民陪审员 何长海 人民陪审员 秦瑞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丽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