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北执字第837号 本院在执行曹金凤申请执行王丽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我院作出的(2014)北民初字第613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王丽敏至今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丽敏名下银行存款6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