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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宏周与郜小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1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北执字第214-2号 申请执行人李宏周,男,1973年8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郜小平,男,1973年4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本院在执行李宏周申请执行郜小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依照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北执字第214-2号

申请执行人李宏周,男,1973年8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郜小平,男,1973年4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本院在执行李宏周申请执行郜小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依照我院作出的(2013)北民一初字第938号民事判决书,现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北执字第214号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