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管民二初字第1659号 法定代表人赵方彪,经理。 委托代理人沙文杰,河南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朱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一,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委托代理人吕海雷,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亿中基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伟,经理。 被告王艳秋,女,177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大洲物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郑州亿中基业有限公司、王艳秋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大洲物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大洲物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郑州大洲物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苗苗 人民陪审员 何长海 人民陪审员 秦瑞华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丽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