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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史琦江、李雪、史和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1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北委字第11-1号 申请人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刘榕,董事长。 被执行人史琦江,男,1984年2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李雪,女,1986年2月生,汉族,住安阳县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北委字第11-1号

申请人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刘榕,董事长。

被执行人史琦江,男,1984年2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李雪,女,1986年2月生,汉族,住安阳县。

被执行人史和平,男,1963年1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关于申请人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史琦江、李雪、史和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静民二(商)初字第2091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史琦江、李雪、史和平至今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史琦江、李雪、史和平名下银行存款80341.39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