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宋艳军与闫建国、于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1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北执字第870号 申请执行人宋艳军,男,1973年11月生,汉族,安阳市。 被执行人阎建国,男,1965年5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于权,女,1966年2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本院在执行宋艳军申请执行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北执字第870号

申请执行人宋艳军,男,1973年11月生,汉族,安阳市。

执行人阎建国,男,1965年5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于权,女,1966年2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本院在执行宋艳军申请执行阎建国、于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我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539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阎建国、于权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阎建国、于权名下银行存款5202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建文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