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北执字第484号 申请执行人张英萍,女,1954年6月生,住安阳市。 关于申请人张英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肖建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中证执字第62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肖建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肖建华于2015年5月26日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肖建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肖建华名下有位于北关区红旗路街道办事处友谊路大公房2号楼3单元4层7号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肖建华名下位于北关区红旗路街道办事处友谊路大公房2号楼3单元4层7号。 查封期间,不准毁损、转让或用于抵押。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继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