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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管城区长实物资供应站与被告浙江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丰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管民二初字第1414号 原告郑州市管城区长实物资供应站(业主贺晶)。 委托代理人姬毓卿,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凯,男,该供应站员工。 被告浙江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管民二初字第1414号

原告郑州市城区长实物资供应站(业主贺晶)。

委托代理人姬毓卿,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凯,男,该供应站员工。

被告浙江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代表人王顺新,经理。

被告丰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旭光。

原告郑州市管城区长实物资供应部诉被告浙江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丰泰河南分公司)、丰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泰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姬毓卿、王凯、被告丰泰河南分公司代表人王顺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丰泰集团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6月30日,原告与被告丰泰河南分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向丰泰河南分公司许昌国际建材家居市场项目工地上供应钢材,合同对钢材名称、数量、价格、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自2014年7月1日起开始供应钢材,累计向丰泰河南分公司供应钢材591.595吨。根据2015年3月21日双方确认的《供货确认函》,原告向许昌市天宝西路国际建材家居市场项目工地供应钢材总价款为183.6153万元。截止到原告起诉之日,丰泰河南分公司尚欠货款102.4153万元。根据《钢材购销合同》约定,丰泰河南分公司逾期付款的,应按每吨每日加收4元支付逾期金,截至到2015年5月31日,逾期金共计32.0701万元,之后逾期金计算至清偿之日。另根据《钢材购销合同》约定,丰泰河南分公司需支付违约金30万元。上述应支付款合计164.4854元。丰泰河南分公司系被告丰泰集团公司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其民事责任依法应由丰泰集团公司承担。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2.4153万元、逾期金32.0701万元(暂计至2015年5月31日)、违约金30万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丰泰河南分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合同签订及供货事实均属实,原告供货总值确实是183万余元,起诉前其分公司支付有部分货款,诉讼中其分公司也陆续还款给原告,总计支付货款153万元,故现欠原告钢材款本金为30万元。其分公司同意支付该30万元欠款,但不同意支付逾期金及违约金。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丰泰集团公司缺席,无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30日,原告(供方)与被告丰泰河南分公司(需方)签订《钢材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供方向需方提供大厂产螺纹钢、圆钢、线材,合同对产品价格、质量标准、计算方式、验收标准等事项进行约定,同时载明:1、供货地点:许昌市天宝西路国际建材家居市场项目。2、货到工地卸完货后,由需方专职验收人员,在供方的购料单上签字认价,作为两方的结算依据;需方验收人员姓名:张亚伟。3、合作方式及结算方式:以货到付半的方式进行合作,供方分批次进行发货,每到需方工地一批,需方五日内结算货款的50%,剩下50%货款从到厂当日起计算逾期金,每吨每日加收4元;到主体封顶和工程在任意阶段使工程无法进行时,需方不能超过三个月,应一次性向供方付完全部钢材余款,包括每吨每日加收的4元逾期金。4、违约责任:需方应按照合同条款积极组织付款,若不能按期付款,视为违约,违约金叁拾万元。5、若合同出现异议,双方尽量协商解决,或由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解决。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8月28日期间陆续向被告丰泰河南分公司许昌市天宝西路国际建材家居市场项目工地供应钢材,价值共计1836153元。2015年3月21日,丰泰河南分公司负责人王顺新向原告确认上述供货事实,认可1836153元货款未付。后因原告未获足额付款,导致本案诉争。庭审中,原告认可丰泰河南分公司另于诉讼中还款720000元,现原告与丰泰河南分公司均认可,目前未付货款金额为304153元。

另查明:被告丰泰河南分公司系经工商登记注册的被告丰泰集团公司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经营范围为“从事隶属公司经营范围内的业务联络”。

诉讼中,原告对其诉讼请求进行明确,要求二被告支付货款304153元及逾期金320701元、违约金300000元,其中逾期金系自最后一次供货后一个月即自2014年9月30日起根据合同相关约定暂计算至2015年5月31日。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庭审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依约向丰泰河南分公司供货及丰泰河南分公司欠付原告货款304153元的事实清楚,无需赘述,丰泰河南分公司应向原告清偿该款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但合同约定的逾期金及违约金从法律性质而言均系逾期付款之下所产生的违约责任,原告系重复主张且主张过高,本院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情形及涉诉标的额等因素,本着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酌情确认丰泰河南分公司应支付原告违约金200000元。鉴于丰泰河南分公司系由被告丰泰集团公司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丰泰集团公司缺席,未对原告主张予以反驳,应就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丰泰集团公司就本案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浙江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被告丰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郑州市管城区长实物资供应站支付货款304153元及违约金200000元;

二、驳回原告郑州市管城区长实物资供应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04元,由被告浙江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被告丰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6604元,由原告郑州市管城区长实物资供应站负担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不交的视为自动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杨绿水

人民陪审员  蒲景枝

人民陪审员  刘艳君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高媛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