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北执字第705号 申请执行人水亮亮,男,汉族,1991年4月生,住安阳市。 被申请执行人王晓晶,女,汉族,1975年11月生,住安阳市。 被申请执行人沈娜,女,汉族,1990年3月生,住安阳市。 本院在执行水亮亮申请执行王晓晶、沈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5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王晓晶、沈娜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晓晶、沈娜于2015年9月7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晓晶、沈娜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王晓晶名下有豫EV6006号、豫EV0616号、豫EY7856号轿车三辆,被执行人沈娜名下有豫ENN018号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王晓晶名下豫EV6006号丰田牌轿车、豫EV0616号东风日产牌、豫EY7856号奥迪牌轿车三辆,查封被执行人沈娜名下豫ENN018号奇瑞牌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该车辆过户、转移、年审、年检等相关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