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管民二初字第2066号 负责人任才发。 委托代理人郭龙华,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宁国涛,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陈保国。 委托代理人黄春辉,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向前,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管城区任发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市管城区任发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市管城区任发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2元,由原告郑州市管城区任发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代理审判员 康月婷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曹建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