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北执字第708-1号 申请执行人水丽霞,女,汉族,1984年6月生,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沈宁,男,汉族,1976年2月生,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王晓晶,女,汉族,1975年11月生,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王发群,男,汉族,1957年3月生,住安阳市。 本院在执行水丽霞申请执行沈宁、王晓晶、王发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5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沈宁、王晓晶、王发群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沈宁、王晓晶、王发群于2015年9月7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沈宁、王晓晶、王发群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沈宁名下有豫EA5266号丰田牌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 扣押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沈宁名下豫EA5266号丰田牌轿车一辆。 审判长 刘继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