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管民二初字第248号 原告胡向洁,男,1986年10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黄风云(系原告胡向洁之母)。 被告许何伟,男,1968年3月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向洁诉被告许何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向洁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胡向洁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向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向洁负担。 审 判 长 时满良 人民陪审员 乔爱梅 人民陪审员 王秀亭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沈 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