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管民初字第1959号 原告袁全有,男,198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伦山,河南金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俊彪,河南金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双,女,197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查心民,男,1979年7月4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唐宁,男,197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全有诉被告李双、查心民,第三人唐宁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全有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全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元,由原告袁全有负担。 审判员 徐苗苗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