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袁全有与李双、查心民第三人唐宁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管民初字第1959号 原告袁全有,男,198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伦山,河南金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俊彪,河南金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双,女,197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管民初字第1959号

原告袁全有,男,198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伦山,河南金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俊彪,河南金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双,女,197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查心民,男,1979年7月4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唐宁,男,197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全有诉被告李双、查心民,第三人唐宁返还原物纠纷案中,原告袁全有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全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元,由原告袁全有负担。

审判员  徐苗苗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