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董兰娣诉谢式让、谢卫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2181号 原告董兰娣,女,1950年5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宋德友,河南德奇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飞,河南德奇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卫东,男,1971年6月29日出生。 被告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2181号

原告董兰娣,女,1950年5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宋德友,河南德奇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飞,河南德奇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卫东,男,1971年6月29日出生。

被告谢式让,男,1935年10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雷露露,河南英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姬晨曦,河南英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兰娣诉被告谢式让、谢卫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兰娣于2015年10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董兰娣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兰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90元,减半收取2795元,由原告董兰娣负担。

审 判 长  时满良

人民陪审员  郭佳音

人民陪审员  肖建设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沈 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