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2181号 原告董兰娣,女,1950年5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宋德友,河南德奇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飞,河南德奇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卫东,男,1971年6月29日出生。 被告谢式让,男,1935年10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雷露露,河南英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姬晨曦,河南英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兰娣诉被告谢式让、谢卫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兰娣于2015年10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董兰娣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兰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90元,减半收取2795元,由原告董兰娣负担。 审 判 长 时满良 人民陪审员 郭佳音 人民陪审员 肖建设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沈 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