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管民二初字第883号 原告王昭,女,196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栾奕,男,与王昭系母子关系。 委托代理人赵辉,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栾奕,男,1996年1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辉,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牛亚锋,男,1969年9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竞争,西华县箕子台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昭、栾奕诉被告牛亚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昭、栾奕于2015年9月10日以庭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昭、栾奕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昭、栾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1470元,由原告王昭、栾奕负担。 审 判 长 时满良 人民陪审员 时 玲 人民陪审员 肖建设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沈 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