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管民二初字第901号 原告翟红军,男,1979年9月3日出生。 被告何华平,女,1974年12月3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翟红军诉被告何华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翟红军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翟红军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翟红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翟红军负担。 审 判 长 时满良 人民陪审员 郭佳音 人民陪审员 肖建设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沈 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