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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艳丽与河南宝视达眼镜(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管民初字第2507号 原告肖艳丽,女,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肖建伟,男,卢氏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宝视达眼镜(连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鸿林,董事长。 委托代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管民初字第2507号

原告肖艳丽,女,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肖建伟,男,卢氏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宝视达眼镜连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鸿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古雪玲,女,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艳丽诉被告河南宝视达眼镜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纷一案中,原告肖艳丽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艳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肖艳丽负担。

审判员  徐苗苗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