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管民二初字第1792号 原告李宝龙,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松苗、赵士敏,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谢吉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黎斌,该公司员工。 法定代表人王旭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宝龙诉被告郑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浙江天旗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宝龙于2015年9月25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宝龙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宝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宝龙负担。 审判员 时满良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