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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宝龙与郑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浙江天旗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管民二初字第1792号 原告李宝龙,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松苗、赵士敏,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吉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黎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管民二初字第1792号

原告李宝龙,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松苗、赵士敏,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吉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黎斌,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天旗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旭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宝龙诉被告郑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浙江天旗杯业有限公司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宝龙于2015年9月25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宝龙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宝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宝龙负担。

审判员  时满良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