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管民初字第1456号 原告河南正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33号2510室。组织机构代码:67169030-5 法定代表人何俊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杰,女,河南正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代理人胥晓磊,河南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琛,女,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陈云雷,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正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汤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正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4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河南正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正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90元,减半收取16295元,由原告河南正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 琦 审判员 赵小联 审判员 郭晓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