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管民二初字第1660号 原告王化光,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晓丽,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化光诉被告郑州润瑞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化光于2015年9月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化光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化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化光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