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管民二初字第323号 原告河南创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西里路54号院1号楼709室。 法定代表人李昊霖。 委托代理人吕军伟,男,该公司法务。 委托代理人贺伟,男,该公司法务。 被告贾曼,男,198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大刚,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王思光。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创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贾曼、郑州鑫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创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创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4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河南创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康月婷 人民陪审员 虎秀敏 人民陪审员 朱丽丽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剑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