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管民二初字第2093号 原告河南创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西里路54号院1号楼709室。 法定代表人李昊霖,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军伟,男,该公司法务,住该公司。 委托代理人贺伟,男,该公司法务,住该公司。 被告贾东阳,男,1988年11月11日出生。 被告刘冬花,女,1987年11月25日出生。 被告米延生,男,1985年3月1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创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贾东阳、刘冬花、米延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创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创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南创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申 茜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