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管民初字第2057号 原告杨先勇,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王忠亮,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先钧,男,195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先勇诉被告杨先钧、杨红玉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先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杨先勇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先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杨先勇负担。 审 判 员 高保亮 人民陪审员 任天才 人民陪审员 乔 梁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继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