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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先勇诉被告杨先钧、杨红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管民初字第2057号 原告杨先勇,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王忠亮,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先钧,男,195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告杨红玉,女,1951年6月15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管民初字第2057号

原告杨先勇,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王忠亮,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先钧,男,195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告杨红玉,女,195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先勇诉被告杨先钧、杨红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先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杨先勇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先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杨先勇负担。

审 判 员  高保亮

人民陪审员  任天才

人民陪审员  乔 梁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继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