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管民初字第2093号 原告杨广有,男,197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 负责人韩砚曾,该建筑段段长。 委托代理人李一,女,该建筑段员工,住郑州市二七区铁路花园街5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广有诉被告郑州铁路局郑州建筑段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广有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杨广有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广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杨广有负担。 审 判 员 石捍华 人民陪审员 任天才 人民陪审员 乔 梁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继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