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管民初字第2703号 原告张磊,男,198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成,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肖依,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振军,男,197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孙军,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磊诉被告张振军、孙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康月婷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曹建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