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管民初字第2025号 原告张海山,男,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 委托代理人刘明兴,河南建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彪,男,汉族,1987年7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 委托代理人齐艳军,河南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国亮,河南紫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葛荣伦,男,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柴同科,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坤华,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鲁小省,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山诉张彪、葛荣伦、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山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海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海山负担。 审 判 员 张煜晖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张梦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