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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山与张彪、葛荣伦、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管民初字第2025号 原告张海山,男,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 委托代理人刘明兴,河南建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彪,男,汉族,1987年7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 委托代理人齐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管民初字第2025号

原告张海山,男,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

委托代理人刘明兴,河南建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彪,男,汉族,1987年7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

委托代理人齐艳军,河南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国亮,河南紫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葛荣伦,男,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柴同科,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坤华,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鲁小省,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山诉张彪、葛荣伦、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山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海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海山负担。

审 判 员  张煜晖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张梦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