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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乃业与崔久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1
摘要: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民保字第118-1号 申请人李乃业。 被申请人崔久刚。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于2015年1月25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崔久刚驾驶的鲁L号牌小型普通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民保字第118-1号

申请人李乃业。

被申请人崔久刚。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于2015年1月25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崔久刚驾驶的鲁L×××××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保全15000元)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崔久刚驾驶的鲁L×××××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保全15000元)予以扣押,扣押于日照市瑞凯停车场。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安晓辉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