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炎法执恢字第9号 申请执行人罗星辉,男,195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辉,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军梅,女,1976年5月4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罗星辉与被执行人刘辉、刘军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1)炎法民一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辉、刘军梅向申请执行人罗星辉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罗星辉与被执行人刘辉、刘军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审判员 罗剑峰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