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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星辉、刘辉、刘军梅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1
摘要: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炎法执恢字第9号 申请执行人罗星辉,男,195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辉,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军梅,女,1976年5月4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罗星辉与被执行人刘辉、刘军梅合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炎法执恢字第9号

申请执行人罗星辉,男,195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辉,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军梅,女,1976年5月4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罗星辉与被执行人刘辉、刘军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1)炎法民一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辉、刘军梅向申请执行人罗星辉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罗星辉与被执行人刘辉、刘军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审判员  罗剑峰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