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管民二初字第1957号 原告朱涛,男,198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威,湖北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利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水莲。 委托代理人郝洋洋。 被告于阳,男,197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湖北利诚万兴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新奇。 委托代理人侯国鹏。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涛诉被告河南利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阳、湖北利诚万兴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涛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7元,由原告朱涛负担。 审 判 长 康月婷 人民陪审员 虎秀敏 人民陪审员 朱丽丽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曹建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