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管民二初字第244号 原告李亚阁,女,1983年2月12日出生。 被告郑州市邦宁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艳红。 委托代理人黄政,男,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亚阁诉被告郑州市邦宁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亚阁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亚阁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亚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亚阁负担。 审 判 长 王海强 人民陪审员 王秀亭 人民陪审员 乔爱梅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沈 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