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管少民初字第326号 原告王某甲,男,200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理人朱某某,女,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委托代理人高俊峰,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乙,男,197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委托代理人刘明玉,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的法定代理人朱某某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甲的法定代理人朱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云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