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管民二初字第1750号 原告陈凤岳,男,197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雷涛,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广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志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繁钧,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蒋宝民,女,郑州市管城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凤岳诉被告郑州广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凤岳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凤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48元,由原告陈凤岳负担。 审 判 长 徐苗苗 人民陪审员 何长海 人民陪审员 秦瑞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丽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