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芜执字第00615-1号 申请执行人:胡秀云,女,200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学生,住安徽省芜湖县陶辛镇胡湾自然村。 法定代理人:罗蔡江,女,1975年9月6日出生,苗族,系胡秀云之母,住安徽省芜湖县陶辛镇胡湾自然村。 被执行人:王长阳,男,194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农民,住安徽省芜湖县陶辛镇王村自然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2014)芜执字第00615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9月1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王长阳银行存款40000元,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王长阳银行存款4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凤元海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