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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秀云与王长阳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1
摘要: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芜执字第00615-1号 申请执行人:胡秀云,女,200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学生,住安徽省芜湖县陶辛镇胡湾自然村。 法定代理人:罗蔡江,女,1975年9月6日出生,苗族,系胡秀云之母,住安徽省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芜执字第00615-1号

申请执行人:胡秀云,女,200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学生,住安徽省芜湖县陶辛镇胡湾自然村。

法定代理人:罗蔡江,女,1975年9月6日出生,苗族,系胡秀云之母,住安徽省芜湖县陶辛镇胡湾自然村。

执行人:王长阳,男,194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农民,住安徽省芜湖县陶辛镇王村自然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2014)芜执字第00615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9月1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王长阳银行存款40000元,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王长阳银行存款4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凤元海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