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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瑞瑜与胡彦锋、何金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1
摘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灞执恢字第00011-2号 申请执行人赵瑞瑜,男,197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北大街114号。 被执行人胡彦锋,男,198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西坪镇东官庄一组村民,住该组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灞执恢字第00011-2号

申请执行人赵瑞瑜,男,197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北大街114号。

执行人胡彦锋,男,198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西坪镇东官庄一组村民,住该组。身份证号码:411330198004103436。

被执行人何金,男,198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一路388号4幢1单元11604室。身份证号码:612524198903090052。

被执行人金彩华,女,196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南县城关镇富家沟村11号。身份证号码:612524196404190025。

申请执行人赵瑞瑜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灞民初字第019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胡彦锋、何金、金彩华给付案件款116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金彩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套,又扣划金彩华银行存款22000元,已发还申请人。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霸民初字第000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学新

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

代理审判员  李 全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吕文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