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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管少民初字第232号 原告张某甲。 法定代理人魏某某,女,196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打工人员,住郑州市。系原告母亲。 被告张某乙,男,196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打工人员,住郑州市。 本院在审理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管少民初字第232号

原告某甲

法定代理人魏某某,女,196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打工人员,住郑州市。系原告母亲。

被告张某乙,男,196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打工人员,住郑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被告张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某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审判员  孙志富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