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管少民初字第232号 法定代理人魏某某,女,196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打工人员,住郑州市。系原告母亲。 被告张某乙,男,196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打工人员,住郑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某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审判员 孙志富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