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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1
摘要: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濉民一初字第02020号 原告:淮北市溢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 法定代表人:刘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祥满,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亨浩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濉民一初字第02020号

原告:淮北溢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

法定代表人:刘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祥满,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亨浩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法定代表人:孟祥顺,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琪嘉日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文中,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朗朗好心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法定代表人:史华利,该公司经理。

被告:李文中,居民。

被告:史华利,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北市溢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淮北亨浩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安徽琪嘉日化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朗朗好心人食品有限公司、李文中、史华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淮北市溢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淮北市溢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北市溢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北市溢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 秀

审 判 员    王思跃

人民陪审员    申 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雪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