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管民初字第2228号 原告康双,女,197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陇海东路。 被告孙鹏雷,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百花里。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双诉被告孙鹏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康双于2015年9月10日以被告姓名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康双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康双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