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吴江诉保字第0015号 被申请人苏州市康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兴东路1128号2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吴永康。 申请人张春红等41人因与苏州市康洛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向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苏州市康洛贸易有限公司价值780900元的财产。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0月8日将该申请提交本院。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春红等41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苏州市康洛贸易有限公司78090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