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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峰与赵九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1
摘要: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蠡民初字第1039号 原告:王海峰。 被告:赵九申,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峰与被告赵九申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峰于2015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蠡民初字第1039号

原告:王海峰。

被告:赵九申,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峰与被告赵九申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峰于2015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海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海峰负担。

审判员 王 超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