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邸某甲与邸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1
摘要: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蠡民初字第1170号 原告:邸某甲,农民。 被告:邸某乙,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邸某甲与被告邸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邸某甲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邸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蠡民初字第1170号

原告:邸某甲,农民。

被告:邸某乙,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邸某甲与被告邸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邸某甲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邸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邸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邸某甲负担。

审判员  蒋大寒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