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宜丁民初字第741号 原告邵亚俊。 被告陈正华。 被告王小斌。 原告邵亚军与被告陈正华、王小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邵亚军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邵亚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亚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邵亚军负担。 审判员 潘永强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