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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1
摘要: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蠡民初字第1090号 原告:冯某,农民。 被告:胡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胡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蠡民初字第1090号

原告:冯某,农民。

被告:胡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

审判员  蒋大寒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